(2017)鲁02民辖终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波,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3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的管辖约定因法律条文中无“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应依据一般管辖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双方于2015年3月14日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货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为:平度市长江路以北。该管辖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