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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3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伊吾润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育、阮苗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吾润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育,阮苗苗,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3民初358号原告:伊吾润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雷景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铁生,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伊吾润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哈密市。被告:王育,男,1969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被告:阮苗苗,女,1981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阮苗苗。被告: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八一路新禧家园。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吾润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育、阮苗苗、新疆龙马金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伊吾润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伊吾润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 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新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