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91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化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216号原告:化某,女,汉族,1991年7月19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君,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汉族,1991年2月4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化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化某负担。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井爱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