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化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216号原告:化某,女,汉族,1991年7月19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君,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汉族,1991年2月4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化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化某负担。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井爱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