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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5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何同江与夏龙涛、李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同江,夏龙涛,李倩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529号之二原告:何同江,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夏龙涛,男,198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李倩倩,女,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2394W1-1。主要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同江诉被告夏龙涛、李倩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同江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同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同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向玉人民陪审员  王国圆人民陪审员  齐寿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