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兰华杰、荣成市盛通船舶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华杰,荣成市盛通船舶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兰华杰,男,汉族,住乳山市。被执行人荣成市盛通船舶维修有限公司,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兰华杰与被执行人荣成市盛通船舶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2日作出荣劳人仲案字【2017】第5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荣成市盛通船舶维修有限公司支付兰华杰工资款237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付所欠款项转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7】第5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