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与陶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陶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3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住所地:乐平市洎阳中路220号,组织机构代码:70562749-5。负责人陈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发江,该行职员。被告陶某,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生,住乐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诉被告陶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银联标准卡金卡,额度6000元。被告陶某于2016年3月24日第一次使用该卡消费,在2016年10月3日还款3000元后一直未偿还该信用卡。截止2017年1月9日积欠信用卡本金5962.6元、利息535.92元,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归还信用卡本金5962.6元、利息535.92元,本息合计6498.52元,知道清偿日止;二、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本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及上门送达,该地址均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磊人民陪审员 汪政协人民陪审员 李风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