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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于钦华与曹延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钦华,曹延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2272号原告:于钦华,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喜,吉林市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延仓,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原告于钦华与曹延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于钦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钦华自愿申请撤回对曹延仓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于钦华负担。审判员  姜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