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于钦华与曹延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钦华,曹延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2272号原告:于钦华,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喜,吉林市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延仓,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原告于钦华与曹延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于钦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钦华自愿申请撤回对曹延仓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于钦华负担。审判员 姜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