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1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鑫、常五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鑫,常五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131号申请人李鑫,男,200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理人李万江,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常五德,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李鑫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五德驾驶的豫N×××××号(临)中型专用校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常五德驾驶的豫N×××××号(临)中型专用校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