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张正敏追缴违法所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163号被执行人:张正敏,小名小敏,女,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黄平县人。被执行人张正敏犯盗窃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正敏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向本院交纳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因被执行人张正敏未主动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正敏下落不明,故本院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张正敏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正敏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正敏的银行账户上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情况,并在黄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正敏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正敏有任何房产登记记录。本院于2017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社区及其邻居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炎审判员 潘忠武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