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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1662号之二

王广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广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6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广英,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广英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1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84679.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展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