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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桐城市龙山置业有限公司、枞阳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桐城市龙山置业有限公司,枞阳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693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6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7239Q。法定代表人:佐藤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城市龙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663575949。法定代表人:束礼国。被告:枞阳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东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5770747688。法定代表人:韩超。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龙山置业有限公司、枞阳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83元,减半收取计2892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大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