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佳与黑龙XX商服饰经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佳,黑龙XX商服饰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387号申请执行人:赵佳,女,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XX商服饰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富园春华庭别墅B栋。法定代表人:赵建敏,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佳与被执行人黑龙XX商服饰经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工资120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