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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行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可超与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江湾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可超,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江湾派出所,胡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203行初353号原告:胡可超,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代理人:林红福,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江湾派出所,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江湾镇。负责人:朱松祥,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张万东,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彭伟,该所民警。第三人:胡可林,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胡可超诉被告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江湾派出所、第三人胡可林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胡可超对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江湾派出所于2017年7月12日对第三人胡可林作出的韶公武行罚决字(2017)00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可超以其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向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提起行政复议,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已予以受理,其未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即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可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主体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可超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可超负担。审判长  李琼宇审判员  陈伟清审判员  刘三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