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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0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重庆艺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艺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销售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0588号原告:重庆艺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杨渡二村44幢3-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6764495L。法定代表人:李小明。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14915。负责人:唐雪松。原告重庆艺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艺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艺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艺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4元,由原告重庆艺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兰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