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鹏、陈亮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陈亮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89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亮智,男,1996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陈亮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闽032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亮智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张鹏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鹏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32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新潮审判员 陈爱国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