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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云江申请执行崔艳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江,崔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江。被执行人崔艳英。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崔艳英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崔艳英工资每月1300元(从2017年10月起扣划,扣至23332.50元为止)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佟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