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代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刑初76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亚,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安徽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萧县管理处职工,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7)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7日20时34分,周娟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在埇桥区光彩城门前由西向北左转弯驶入磬云路时,与被告人代亚驾驶的无牌号“雅迪”轻便两轮摩托车沿磬云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代亚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代亚血样中所检测出的酒精含量为202.5749毫克/100毫升。2017年8月4日,被告人代亚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电话传唤后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代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无证驾驶和乙醇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告人代亚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代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20时34分,被告人代亚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雅迪”轻便两轮摩托车沿宿州市埇桥区磬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光彩城门前时,与周娟驾驶的由西向北左转弯驶入磬云路的皖L×××××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代亚受伤及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代亚被送往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救治。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代亚血样中所检测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2.5749毫克/100毫升。经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代亚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8月4日,被告人代亚经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代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丁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案发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代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予以从重处罚;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及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代亚认罪、悔罪,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对被告人代亚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长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嘉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要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