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甘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366号原告:甘某,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方某,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