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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甘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366号原告:甘某,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方某,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