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4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袁少英与张冬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少英,张冬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424号之一原告:袁少英,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张冬权,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少英与被告张冬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少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袁少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依法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 伟人民陪审员 汪孟鸿人民陪审员 张钊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竹 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