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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4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袁少英与张冬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少英,张冬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424号之一原告:袁少英,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张冬权,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少英与被告张冬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少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袁少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依法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 伟人民陪审员  汪孟鸿人民陪审员  张钊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竹 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