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金芝与双鸭山市金宇汽贸有限公司、贾子豪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芝,双鸭山市金宇汽贸有限公司,贾子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芝,女,55栋。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金宇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法定代表人杜光晨,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贾子豪,男,20岁。本院在执行李金芝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双鸭山市金宇汽贸有限公司、贾子豪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黑05刑终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凌审判员 赵云波审判员 张仁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