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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金芝与双鸭山市金宇汽贸有限公司、贾子豪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芝,双鸭山市金宇汽贸有限公司,贾子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芝,女,55栋。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金宇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法定代表人杜光晨,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贾子豪,男,20岁。本院在执行李金芝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双鸭山市金宇汽贸有限公司、贾子豪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黑05刑终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凌审判员 赵云波审判员 张仁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