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宋敏与杨铸、刘宇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敏,杨铸,刘宇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42号之一申请人:宋敏,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杨铸,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被申请人:刘宇舟,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因在本院审理申请人宋敏与被申请人杨铸、刘宇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川0191民初74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杨铸、刘宇舟所有的财产在34763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宋敏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杨铸、刘宇舟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宇舟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天泰路47号1栋-1层32号车位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宇舟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天泰路47号1栋2单元2层1号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宇舟所有的位于华阳镇伏龙村滨河花园D-7栋1单元3层105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薇人民陪审员 祝 捷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妮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