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余家军与湖南纯溪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家军,湖南纯溪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余家军,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纯溪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宝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加义镇连云村。委托代理人:张胡荣,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余家军与被告湖南纯溪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凌岳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6年以来,被告公司聘请原告为纯溪小镇景区总经理。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5000元,后因被告公司内部原因从2016年6月至8月没有发放原告工资,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46900元。被告湖南省纯溪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余家军46900元是实,但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无法支付该劳务工资,请求做好原告工作。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欠发员工工资证明,证明被告结欠原告6月至8月份工资45000元,另应支付1900未报销费用,共计46900元。以上证据庭审举证、质证,被告方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以来,原告余家军被被告湖南省纯溪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聘请为纯溪小镇旅游景区总经理职务,薪酬为月薪15000元,2016年6月以来,由于被告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被政府责令关闭景区进行整改,故在此期间未向原告发放工资。2016年8月30日,被告湖南省纯溪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余家军出具了欠发员工工资证明,证明被告湖南省纯溪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6月至8月份工资共计45000元,另外被告湖南省纯溪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还欠原告代付款应报销费用1900元,2017年7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本院认为,原告余家军受被告湖南省纯溪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聘请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理应由被告支持劳务工资。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持劳务工资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为被告代付费用1900元,被告已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湖南省纯溪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家军劳务工资45000元;二、由被告湖南省纯溪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余家军欠款1900元。上述履行事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岳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童润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