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顺道与周光星、邢晓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顺道,周光星,邢晓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2045号原告:朱顺道,男,生于1968年4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周光星,男,生于1970年5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现住邓州市。被告:邢晓瑞,女,生于1979年10月24日,汉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顺道与被告周光星、被告邢晓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顺道以与被告周光星、被告邢晓瑞协商调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顺道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顺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朱顺道承担。审判员 司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