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郯城县鸿源包装有限公司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久,郯城县鸿源包装有限公司,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孙成久,男,汉族,1985年12月30日出生,住郯城县。被执行人郯城县鸿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清银,经理。被执行人顾涛,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孙成久与郯城县鸿源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城县鸿源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涛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