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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丽芙德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劳动报酬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丽芙德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02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马业文,局长。被执行人广州市丽芙德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乡沙港社区皂果路899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强。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常人社监理字【2017】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2日,屠丽君等13人向人市人社局投诉广州市丽芙德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以下简称丽芙德常德公司)拖欠其13名员工工资三月共计人民币XXXX元,市人社局于当日决定立案查处,于同月16日对屠丽君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于同日向丽芙德常德公司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又于同月20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员工工资,被执行人在5日内先后分两次支付了员工XXXX元工资,尚拖欠工资XXXX元,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未予支付。2017年2月28日,市人社局向丽芙德常德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该公司在30日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7年3月9日,市人社局作出常人社监理字【2017】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支付所拖欠屠丽君等12名员工工资XXXX元,并加付赔偿金XXXX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2017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在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要求其在10日内履行处理决定,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作出的常人社监理字[2017]001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常人社监理字[2017]001号行政处理决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肖志宏审 判 员  毛兴惠审 判 员  曾宪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