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斌和张中元;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张中元,杨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622号原告杨斌,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皋兰县。被告张中元,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古浪县。被告杨春,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皋兰县。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原告杨斌与被告张中元、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由本院审判员郭德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住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向被告张中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杨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德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婷????????-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