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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辉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辉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386号原告:重庆辉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21679C。法定代表人:严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万华,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8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6161A。法定代表人:吴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朋、唐晶晶,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辉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辉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辉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辉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重庆辉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春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