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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2524号原告: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文官屯600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寒,女,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西矿街130号。法定代表人:宋津喜,董事长。原告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436元减半收取19218元,由原告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成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