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80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泽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