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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80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泽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