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6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李勇辰、薛以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李勇辰,薛以利,谭万林,胡佃梅,金修苏,金修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68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西路77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女,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瑶,女,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李勇辰,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薛以利,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谭万林,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胡佃梅,女,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金修苏,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金修丽,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被告李勇辰、薛以利、谭万林、胡佃梅、金修苏、金修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计57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茂文代理审判员 李 亚代理审判员 王瑞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