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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4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程凡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凡,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640号原告:程凡,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大庆西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311756E。法定代表人:郭朝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84452397X。负责人:马永红,该公司经理。原告程凡与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集团襄阳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房集团襄阳直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程凡于2017年10月11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房集团襄阳公司、中房集团襄阳直属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凡自愿撤回对被告中房集团襄阳公司、中房集团襄阳直属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凡撤回对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8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耀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