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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继兰与岳宏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兰,岳宏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3468号原告:杨继兰,女,生于1960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谢华南,男,生于1961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被告:岳宏革,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兰诉被告岳宏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继兰承担。审判员 巩 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昌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