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4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淮南市慧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慧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元一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慧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西城社区中行综合楼405室(5-6)。被执行人:滁州市元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滁州市天长东路169号(金光大道广场)6F-A号。本院在执行淮南市慧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滁州市元一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滁州市元一商贸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隗立鹏审判员  陶继山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