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海龙、南昌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龙,南昌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陈海龙,男,汉族,1969年5月26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南昌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水厂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8038G。法定代表人:潘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23038.8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2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在银行存款23284.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永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恒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