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陶宁姣、谢亭亭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宁姣,谢亭亭,芦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963号申请人陶宁姣,女,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李素侠,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亭亭,女,汉族,1990年9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芦震,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申请人陶宁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谢亭亭、芦震银行存款4026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亭亭、芦震银行存款四十万二千六百六十六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景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