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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有才���张焕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才,张焕良,张永成,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才,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被执行人:张焕良,男,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被执行人:张永成,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被执行人: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江其定��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有才与被执行人张焕良、张永成、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云0424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有才于2017年5月23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6)云0424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70731.59元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永成存款2131.36元。本院将张焕良、张永成、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但被执行人张焕良、张永成下落不明,经执行网络系统及传统查控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付家伦审判员  文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