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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新、阳新县白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阳新县白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730号申请执行人:王新,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阳新县白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阳新大道15号(白杨村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7446264364。法定代表人:李朝怀,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新与被执行人阳新县白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7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阳新县白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到期应支付的欠款14595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阳新县白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新支付人民币145953元及相应利息。二、本案申请执行费2089元,诉讼费1610元,申请费1270元由被执行人阳新县白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新县白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 钰审判员 蔡 辉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