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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梅珍、刘柳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梅珍,刘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梅珍。被执行人:刘柳娟。本院在执行(2017)浙1125民初552号申请执行人周梅珍与被执行人刘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2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12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梅珍以与被执行人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5执7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徐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尚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