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梅珍、刘柳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梅珍,刘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梅珍。被执行人:刘柳娟。本院在执行(2017)浙1125民初552号申请执行人周梅珍与被执行人刘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2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12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梅珍以与被执行人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5执7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徐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尚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