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333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胡红兵与戴空军、陈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兵,戴空军,陈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3334之一号原告胡红兵,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戴空军,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被告陈敏飞,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胡红兵与被告戴空军、陈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红兵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告戴空军名下的银行存款245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案外人阳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娄星区湘阳街××苑××幢××室(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红兵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戴空军的银行存款245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二、将案外人阳某名下位于娄星区湘阳街××苑××幢××室(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宇容人民陪审员 谢祥兴人民陪审员 张银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雨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