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东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东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3401号原告: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林路。法定代表人:谢光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云,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四川东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张铺儿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东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东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东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8元,由原告四川大洋发电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