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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崔峰与张真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峰,张真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5128号原告:崔峰,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张真均,男,1983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崔峰与被告张真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崔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真均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张真均归还借款70000元给原告。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承诺于2015年2月开始每月归还2000元,截止2015年8月1日合计归还10000元,余款7000元至今未归还。崔峰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1张,证明被告于2015年2月1日立借条向原告借款80000元;2.原告的工商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2份、银行卡流水1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53300元给被告。张真均未应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日,张真均向崔峰出具《借条》1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崔峰80000元。借款人张真均签名按指印,2015年2月1日。”后张真均归还了借款10000元,尚欠崔峰借款70000元。本院认为,崔峰与张真均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张真均尚欠崔峰借款70000元,应当归还。崔峰请求张真均归还借款7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崔峰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真均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真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借款70000元给原告崔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张真均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辉龙审判员  谭震华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壹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