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3执3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家文、张景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文,张景寿,姚珍妮,张文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3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家文,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张景寿,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姚珍妮,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被执行人张文轩,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张家文与被执行人张景寿、姚珍妮、张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803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文轩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贵港市分行银行卡中心的账户(账号:45×××34)有存款未领取,应予以扣划用于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文轩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贵港市分行银行卡中心的账户(账号:45×××34)存款161750元到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梁汝才审判员 李德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武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