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8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程莲荣、梅家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莲荣,梅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856-2号申请执行人:程莲荣,女,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梅家福,男,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鄂0117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梅家福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程莲荣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梅家福偿还借款9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梅家福无银行存款,且申请执行人程莲荣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下落,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7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梅家福应继续履行本院(2017)鄂0117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