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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5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林锋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晚晴街餐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锋,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晚晴街餐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5283号原告:陈林锋,男,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晚晴街餐厅,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新建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L7811370-2。经营者:钟春芳,女,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下沙村塘外四塘**号,公民身份号码:4130011977********。原告陈林锋与被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晚晴街餐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林锋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晚晴街餐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林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晚晴街餐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林锋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晚晴街餐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林锋负担。审 判 长  耿红建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金妙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文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