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02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吕梁分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770号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狮城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白津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男,汉族,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中国民生银行吕梁分行,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昌圆大厦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吕梁分行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