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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慧霞与李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霞,李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3787号原告:李慧霞,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梁留志,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葛,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南环路狮子桥。原告李慧霞与被告李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德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慧霞的委托代理人梁留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慧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李葛偿还借款26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葛在2016年6月5日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慧霞借款26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2600元借条一份,后经被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李葛未答辩。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慧霞要求被告李葛偿还借款26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慧霞借款2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贺德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中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