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崔某与苏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苏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566号原告:崔某,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新立城镇五四村。被告:苏某,女,住长春市二道区鲁辉国际城瑞典小镇。原告崔某与被告苏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某负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