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247号原告: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郇田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郇晓达,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彪,男。被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黎立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怡鸽,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明敏,女。原告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闽04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判决案件受理费995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976.5元,由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90.5元,由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86元。为保障上述费用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6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田加溁书 记 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