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2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贵财与李智广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贵财,李智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2民督8号申请人:张贵财,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化德县。被申请人:李智广,男,汉族,57岁,住化德县。申请人张贵财与被申请人李智广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6日发出(2017)内0922民督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智广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支付令经本院多次送达,被申请人暂不在化德县居住无法送达,本案已不符合支付令适用的条件,故本案不适用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内0922民督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8元,由申请人张贵财负担。审判员 陈小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亚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