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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玉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玉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2执378号申请人: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福良委托代理人:韩文真。被执行人:赵玉智。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赵玉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玉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常鸿林代理审判员  马彦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国强 来源: